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發布時間:2020-07-01 16:28 / 已被瀏覽 72 次 / 來源:上海注冊公司
退稅軟件是一種工具,企業可使用這個工具將退稅的紙質資料錄成電子信息,傳輸給稅務局,這樣可以大大節省時間,提高稅務局的效率,數據準確性也是得到了很高的保障。
這個工具依托于政策,這也是為什么退稅軟件不斷升級的原因,因為政策變了。在理解政策的基礎上學習退稅軟件會事半功倍,政策掌握好,可以很好的理解退稅軟件的勾稽關系,萬變不離其中。那么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呢?
1.申報年月如何選擇
外貿企業登錄申報系統時,所填寫的當前所屬期為申報的當月;
在出口、進貨明細中錄入的申報年月,填寫時不得小于報關單中的出口日期;
外貿企業不能跨年申報,在申報上一年度的出口業務填寫明細申報表時,所屬期選擇上年12月作為所屬期,比如2020年申報2019年出口的貨物,可以填寫201912。
例:某外貿企業2020年3月出口一批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2020年3月18日,那么該企業填寫的申報年月不能填寫低于3月,可以使用2020年的3-12月任意一個月份作為申報年月使用;如果該筆貨物2020年沒有申報,那么在2021年申報該筆出口業務時,所屬期應填寫為202012。
2.關聯號編寫規則
根據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外貿企業關聯號的編寫規則有兩種方式:
(1)年份+月份+批次+流水號,例如:1905010001;
(2)年月+流水號,例如:2019050001。
3.報關單和進項專用發票的對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2013年5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除下款規定以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如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需要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企業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商品名稱的相關性及不同計量單位的折算標準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申報退(免)稅。
因此,報關單與對應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保持一致(具體執行標準,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4.進項專用發票的退稅勾選
外貿企業在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增值稅發票勾選時,用于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選擇“退稅勾選”;同時要在其后要通過“退稅勾選確認”功能進行確認。只有進行退稅勾選的發票才會在數據自檢時有相關的信息。
5.換匯成本問題
對于出現的換匯成本問題,比如換匯成本高的問題,首先應檢查是否是數據填寫錯誤或關聯號設置不合理等。如果上述原因排除后,仍然存在換匯成本高的情況,應結合實際情況,填寫《出口企業情況說明表》,同申報數據一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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